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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之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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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2700

吴XX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11年9月6日,XXX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吴XX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了一张含有“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字样的店堂告示,涉嫌在消费合同格式造林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提示书,提示其改正违法行为。201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于当日立案调查,至2011年9月25日调查终结。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四、案例分析

店堂告示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经营者常用的格式条款,多在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内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